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某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昌都金鹰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马草坝康乐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4163U。 法定代表人:青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昌都金鹰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聚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127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措,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昌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昌都金鹰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9)藏0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得款项和被上诉人西藏昌都金鹰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款项”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19)藏0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志 钰 审 判 员 黑 云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蔡 文 元 书 记 员 洛松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