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民初610号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28375322355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马草坝康乐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300741924163U。
法定代表人:青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疫情(新冠病毒)不便外出或者远出办理案件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计4628元,由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玉 珍
审判员 夏 欣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次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