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昌都市通天河常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务工,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都市通天河常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5MA6T4M3E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姆,西藏国昂(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拉措,西藏国昂(昌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北浦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36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达瓦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416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昌都市通天河常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法院(2022)藏03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确定的缓交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蓓 蕾 审 判 员 张 华 生 审 判 员 德西拉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施 华 丽 书 记 员 登增旺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