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务工,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都市通天河常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5MA6T4M3E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姆,西藏国昂(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拉措,西藏国昂(昌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北浦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362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达瓦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74192416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昌都市通天河常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法院(2022)藏03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确定的缓交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蓓 蕾
审 判 员 张 华 生
审 判 员 德西拉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施 华 丽
书 记 员 登增旺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