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310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东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龙,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南岭南路白石古莲城兰亭苑****/div>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黎,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博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坤颐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孔令勇。
被告: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左铁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湘潭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闵俊伟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勰
书记员李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