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430号
申请人:湖南东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果。
被申请人: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南路26号金色尚品1栋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琴。
申请人湖南东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东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见斌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刘见斌名下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东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