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1639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经纬公司)与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付某,金美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确认东方经纬公司、金美意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铝单板定制加工合同》已解除;2.判令金美意公司返还东方经纬公司多支付的货款355947.54元;3.判令金美意公司赔偿原告因此造成损失100000元;4.判令金美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5日,东方经纬公司、金美意公司签订《铝单板定制加工合同》约定,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定制一批产品,合同签订生效后,金美意公司收到东方经纬公司的定金,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30天内交付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经纬公司按照合同该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并确定了相关产品的规格及颜色等,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金美意公司却迟迟未交付合格产品,且交付的铝单板产品存在尺寸不合、未做镜面处理、存在色差等多处不合格情况,存在多个违约行为。为维护东方经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针对东方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金美意公司辩称,不同意东方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双方的合同生效,东方经纬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金美意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合同不应再行解除。二、因为金美意公司供应的货物系东方经纬公司验收后收货的,东方经纬公司未在三日内提出异议。现场收货人员对于镜面处理等均能及时看到并发现,但东方经纬公司并未拒绝收货也未及时提出异议。三、金美意公司提供的货物已经安装完毕,东方经纬公司是基于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才安装的。四、东方经纬公司的损失有没有发生不能确定,也无法确定关联性。故不同意东方经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金美意公司提起反诉。 金美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支付货款327767.85元;2.判令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7767.85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每延期一天按未付货款数额的1%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东方经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5日,东方经纬公司、金美意公司签订《铝单板定制加工合同》约定,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定制一批产品。合同生效后,金美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方经纬公司交付验收合格的定制产品,但东方经纬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东方经纬公司的行为已违约,故金美意公司向贵院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针对金美意公司的反诉请求,东方经纬公司辩称,一、金美意公司仅向东方经纬公司交付1308703.49元的货物,金美意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有误。二、金美意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货物、提供不合格产品、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等多个违约行为,东方经纬公司要求金美意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经核算,东方经纬公司已将货款全部清偿完毕甚至多支付货款。三、金美意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对东方经纬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金美意公司应予赔偿。四、本案诉讼费应由金美意公司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5日,东方经纬公司(需方、甲方)、金美意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铝单板定制加工合同》,约定需方定制铝单板、铝方通等产品,合同总价款1284216元。合同第二条约定,材料加工图、色板由甲方确认图作为供方加工依据,具体详见订货图纸及数量表,按乙方的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付款。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需方付给供方预付合同款货款20%,货物生产完毕进场之前,需方需付结算款60%(总货款80%),货物到场经双方验收无误后付结算款15%(总货款95%),现场安装完成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结清全部货款。关于产品验收标准及方法,合同第四条约定,按需方提供的签字加工图作为依据;涂层按需方签字的样板为准,样板允许与产品有轻微色差。关于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供方收到需方定金,需方确定签字加工图,签字确定颜色,以上三个同时满足的情况下30天内交付;运输方式:供方负责采用汽运方式至工地,需方当场验收货物,并安排人员卸货;需方提货联系人:***。关于双方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需方:负责提供零件加工图并承担责任;负责按时支付货款;负责工地现场验收及卸货;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板材损坏,供方重新制作的,额外所需加工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对分解图纸尺寸负责并按时按质按量交货;负责产品质量并保证其服务承诺;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相关报验材料;由于供方原因造成板材损坏,其费用由供方承担。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1、供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货,若因需方图纸提供不及时,则相应交货期可顺延,由需方承担因延迟造成的损失;如需方对图纸或交工要求有所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给予明确答复,但需方必须承担变更前供方已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全部费用,工期按期顺延,需方在货到指定地点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如未提出异议,视为本产品合格;2、需方若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发货,收取的货款不予退还,同时供方拥有对未付款部分货款的处置权,责任由需方负责;3、需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则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货款的1%向供方赔偿,供方未按时交货每延误一天向需方按应供货款的1%赔偿。该合同由东方经纬公司、金美意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254898.74元。 关于东方经纬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东方经纬公司表示金美意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金美意公司交付的产品无法现场安装,且前后两批的产品不一致。对此,金美意公司表示不认可,金美意公司主张我方是依据加工图进行生产,金美意公司不负责安装;合同第七条约定了验收,原告未提出异议;产品已经安装完毕了。 关于供货的使用情况,东方经纬公司表示能用的用了,不能用的就没有用。 关于东方经纬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 东方经纬公司提交图纸会审记录显示:2021年6月4日,图纸问题:柱子铝板经现场复核部分柱子铝板制作时无法安装,铝板厂家进一步深化,6月4日晚将所到铝板拉走,6月7日早柱子铝板到场。对此,金美意公司表示图纸会审记录并不是质量异议书,不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东方经纬公司提交联系函显示:2021年6月23日,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发送联系函载明:材料有如下问题:1.香槟金冲孔铝单板尺寸和现场不符;2.40mm扣盖镜面处理、做法不对;3.香槟金铝单板有色差;4.香槟金冲孔铝单板加工形状和图纸不符。对此,金美意公司表示该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完成最后一批供货,东方经纬公司应于6月21日前提出质量异议,该联系函已经超过异议期;该联系函未能确定哪一个型号、哪一批次货物有质量问题。 东方经纬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12日,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发送图片消息及语音消息:“又给你发了张图,打叉的是错的”。6月13日,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发送文字消息:“中岛的穿孔铝板都小了,内部的尺寸没问题,外部的都小了”。6月13日,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发送文字消息:“14号柱子复尺图的尺寸是正确的,怎么到现场这个尺寸是不一样呢”。对此,金美意公司表示双方沟通的是现场安装问题、图纸提供问题,与产品质量无关,不能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 关于金美意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其中: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一批货款总金额为509757.85,金美意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东方经纬公司发送请款单后,要求东方经纬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60%即305854.71元,2021年5月28日,东方经纬公司向金美意公司支付了305854.71元;金美意公司表示第一批货物已付款至95%,东方经纬公司尚欠25487.9元未支付。对于第一批货物的金额,东方经纬公司表示不予认可,东方经纬公司主张第一批货款总金额应为508992.85元。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二批货款总金额为307062元,第三批货款总金额为336311.05元,第四批货款总金额为145337.59元,对于第二、三、四批货物的金额,东方经纬公司表示认可。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五批货款总金额为10177.8元,对于第五批货物,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未收到货;金美意公司表示其发货了,发货单丢了。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六批货款总金额为11000元,对于第六批货物的金额,东方经纬公司表示认可。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七批货款总金额为82332元,对于第七批货物,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未收到货;金美意公司提交发货单证明其供货的事实,该发货单收货人处由***签字,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对于该发货单,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是第二批货物的重新发货单;金美意公司提交第二批货物的发货单,由***签收。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八批货款总金额为14179元,对于第八批货物,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未收到货;金美意公司提交发货单证明其供货的事实,该发货单收货人处由***签字,时间为2021年6月13日。对于该发货单,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是第三批货物的重新发货单;金美意公司提交第三批货物的发货单,由***签收。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九批货款总金额为16002.25元,对于第九批货物,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未收到货;金美意公司提交发货单证明其供货的事实,该发货单收货人处由***签字,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对于该发货单,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是第四批货物的重新发货单;金美意公司提交第四批货物的发货单,由***签收。 金美意公司主张第十批货款总金额为153361元,对于第十批货物,东方经纬公司表示未收到货;金美意公司表示其没有发货,货已经生产,金美意公司要求交货。 上述事实,有东方经纬公司、金美意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方经纬公司与金美意公司签订的《铝单板定制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合同第七条约定,需方在货到指定地点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如未提出异议,视为本产品合格;东方经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金美意公司对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货物已部分使用并安装,故对于东方经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金美意公司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美意公司要求东方经纬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金美意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其向东方经纬公司交付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六批、第七批、第八批、第九批货物的事实及金额,经核算,金美意公司上述供货的总金额为1421981.74元,东方经纬公司已支付金额为1254898.74元,尚欠167083元货款未支付;故对于要求东方经纬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东方经纬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于金美意公司要求东方经纬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美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0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70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保全费2800元,由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北京金美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87元(已交纳),由东方经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