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饶市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75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上饶市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66号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MGGH1A。
法定代表人:余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155号南昌豪威商城酒店101室、203室、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62039254P。
法定代表人:高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