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6172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5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弈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155号南昌豪威商城-酒店101室(第1-16层)4009、4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弈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故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江西弈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更名为弈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贺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