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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10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2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付工程款430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属于9#,一审中上诉人已提交持《律师调查令》调取的9#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凭证。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收到图纸为由判决50000元不予支付属于与事实不符。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均以收到施工图纸为前提,如无图纸,被上诉人不可能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并未在判决中予以论述,而是选择了无视;2、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水印相机照片,证明上诉人已将完整竣工资料向被上诉人交付的事实,一审判决对该证据并未论述;3、即便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带有上诉人印章的合同,在该合同工程款支付部分,并没有关于图纸费用如何支付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该50000元不予支付于事实无据;4、关于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以先开票为由判决被上诉人不属于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从而不应支付利息于事实无据且违反法律规定:1、工程款的支付不应以是否提供发票为前提;2、依据《最高院关于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3、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开具过付款发票,但因其拒绝付款并将发票退回,上诉人对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5、一审判决第一项属于违法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判者的判决应当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范围,不能够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我公司承担判决生效三日内负有开票义务实则无稽之谈。上诉人无从得知该判项依据的诉讼请求为何。在上诉人一审请求内,或支付或驳回,该判项为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内容。 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移交施工图纸,同时也未向被上诉人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票据,基于此两点一审法院作出7190号判决,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关系及协商的工程价款为55万元,提交了仅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而无被告公司印章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与***的通话录音,被告对上述证据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2、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原告交付给被告的金都·尚街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被告公司尚未盖章。补充协议6.1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30000元,其中含5万元消防图纸出图费用,此为含税价格,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乙方需开具国家法定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6.2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为,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即付20%,商场精装面积5800平米施工完毕付50%,施工完毕第三方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付30%。双方未约定扣留质保金。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消防图纸,不应支付50000元消防图纸出图费用,并应扣留质保金按5%计算为21500元和原告使用相关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需赔偿80000元。原告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认可,同意按补充协议中的价款430000元结算,表示已将消防图纸交付被告,不同意扣除50000元消防图纸出图费用,不同意扣留质保金,并表示因合同设计缺陷,合同中材料的品牌型号不适用于消防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品质更好,价格更贵。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均认可按金都·尚街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430000元进行结算,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消防图纸已交付被告,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该部分费用50000元。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未约定扣留质保金,对被告要求扣留质保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施工使用的材料品牌型号不符合约定,要求原告予以赔偿的主张,被告就此未提出反诉,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0000元。因双方约定原告应在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开具专用发票,被告应在收到专用发票后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规定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80000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发票次日将工程款380000元支付给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三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1、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证明目的:该凭证明确记载商场9号楼、10号楼、地下车库,均已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案涉消防改造项目均是上诉人施工,上诉人已将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向被上诉人移交,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错误认定事实判决扣减我公司款项50000元属于裁判错误。2、竣工图纸。证明目的:在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案涉工程竣工图纸,在9#楼及地下车库电器竣工图(2)档案盒内,有整套消防竣工图纸,该消防图纸涵盖整个9#及地下车库,包括案涉工程改造部分(案涉工程即为9#商业楼及地下消防改造工程)。结合案涉工程施工完成且已通过消防验收的事实及验收资料,足以证实上诉人已将消防验收图纸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称未收到图纸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针对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在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过,同时双方还有其他消防改造项目的合作,该份证据是一审案件6971号中的证据材料,同时该份证据中所提到的施工图纸也是该项目的施工图纸,本案的消防改造项目是对6971号案件中消防项目的另行改造,上诉人至今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图纸,如果上诉人手中有该项目的施工图纸请上诉人向我方提交。针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该份图纸中并未有上诉人的任何标记,不能证明上诉人将图纸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还应提交双方关于图纸的交接的材料,否则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2)该份图纸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图纸不一致;(3)该份图纸形成实际情况为:上诉人仅向被上诉人提交了电子版的完工图纸,经被上诉人查看电子版图纸与施工图纸没有任何变化,与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被上诉人将电子版图纸“打回”要求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但上诉人迟迟不提交真正的完工图纸,为减少经济损失(商场租户等待开业)被上诉人无奈找到图纸的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两单位派人到项目现场,根据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施工图纸上修改完成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已向被上诉人移交消防图纸,故不应扣除5万元消防图纸费用。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在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的案涉工程竣工图纸,该图纸中无上诉人公司任何标记,无法证明该图纸系由上诉人提供,亦无法证明上诉人已将图纸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金都·尚街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中约定消防验收由发包方即被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主张消防验收的图纸系由图纸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派人到项目现场,根据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施工图纸上修改完成,且消防验收合格不能代表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移交消防图纸。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00元,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