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左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燕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02民初6040号 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卫某某,系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燕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湖北左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燕鑫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左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