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02民初6040号
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卫某某,系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燕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湖北左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燕鑫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左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锦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