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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佐力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282号之一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被告:武汉佐力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常青五路25号武汉妇女创业中心孵化大楼6层605-607室。
法定代表人:左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佐力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2元,减半收取4151元,保全申请费2854元,合计人民币7005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启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