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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邹某某,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2254号 原告:丁某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邹某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邹某某、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1.96元,减半收取计2645.98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15.98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