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5民初21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西牛村村4组7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兰庭2号2幢1单元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OMA62AAXL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