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32021号
原告:**彬,男,200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靳彬,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女,193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李晓敏,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传昕、王欢欢(实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蔓维森二区21号楼1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P27N31。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许淑茜,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5722438W。
法定代表人:邱德全。
原告**彬、靳彬、***、李晓敏诉被告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彬、靳彬、***、李晓敏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靳彬、***、李晓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靳彬、***、李晓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彬、靳彬、***、李晓敏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