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86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5722438W。
法定代表人:邱德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义香,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奉礼,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术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娇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