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科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86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5722438W。

法定代表人:邱德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义香,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奉礼,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术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娇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