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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237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3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人靳彬,男,汉族,1998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人靳文彬,男,汉族,200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罗曼维森二区21号楼1单元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P27N31。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
被申请人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0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5722438W。
法定代表人邱德全。
申请人***、***、靳彬、靳文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卓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