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7民初7069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前述二十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鑫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社区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48554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金鑫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