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01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社区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48554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9日,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鄂0117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鄂01民终857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