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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01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社区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48554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9日,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鄂0117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鄂01民终857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