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41号
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朝阳大道南侧B3幢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梁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
负责人:仲小乐。
被申请人: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倪晋贵。
被申请人:金鑫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村和平社区7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林。
被申请人: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
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鑫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99429904132022000××××,保险金额:320000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鑫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兆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