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254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唐口街道办事处驻地(105国道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