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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254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唐口街道办事处驻地(105国道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