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254号之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唐口街道办事处驻地(105国道东侧、**路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200000元,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采取诉讼保全的申请。
二、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查封**对上述申请提供的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