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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某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81民初63号 原告:宜某,住所地宜都市。 实际经营人:***,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都市。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宜某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因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