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492号
原告:丁昱瑶,女,201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丁春雷(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顾婷婷(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妙根,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贤润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昱瑶与被告王妙根、上海奉贤贤润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