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3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奉贤贤润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
法定代表人:张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雨梦,女,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雨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审查,原审原告上海奉贤贤润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准予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现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2元,由上诉人上海奉贤贤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陆宇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