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民初8164号
原告: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草庙子36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866280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458弄8号3楼31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5432442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多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