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3684、368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大庆盛唐奥维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盛唐奥维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偿还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不动产【证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查封将失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