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369-13号。
被执行人:***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桑德循环经济产业园6栋左侧。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9月6日,本院依法发起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11月24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处查人找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2月16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及进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文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