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庆盛唐奥维型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36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
被执行人大庆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兴隆乡。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盛***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效力的(2018)鲁10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644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车辆管理所、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黑EAP**号车辆、被执行人大庆盛***型材有限公司名下有黑EF17**、黑EF17**、黑ED07**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让湖区银亿阳光城C-01-**-**号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申请对上述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经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存款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大庆盛***型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受条件限制,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为良
审 判 员  邓 立
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