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邵阳胤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4020号之二
原告: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8662803P,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草庙子**。
法定代表人:徐东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广甜,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M3B625W,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桑德循环经济产业园**左侧v>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
原告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威海金合思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原为购销关系,原告向被告购买PC材料,原告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预付了货款300万,被告分批发货。因原告发现货物中化学物质超标原告无法使用,后双方商定被告不继续供货,返还剩余货款。经双方2018年12月28日对账,被告欠原告款项753886元。扣除质量有争议的12吨PC材料的货款后,被告还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7886元,被告承诺3-6个月内付清。但被告仅在2019年3月28日以替原告向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偿还了49675元,剩余款项458211元,被告至今无力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履行涉案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购销合同所载明供方系***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琳
人民陪审员  宋吉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