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中晋冶金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晋冶金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春燕,地址:太原市三桥街**。
被执行人: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地址:灵丘县新华街凯云宾馆院内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晋冶金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前往该金矿实地调查发现,该金矿现在已经停止运营。至此,我院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刘先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