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民终1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丘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晋冶金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39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卫春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晋冶金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灵丘县老坟台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存慧
审判员 马卉妍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