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612号
原告:***,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村民,住河北省邯郸市,身份号码xxx。
原告:***,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速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801A-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95BLl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荷花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8278910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光速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