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荷花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欣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人力资源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109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109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改判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4129.75元,并支付未按照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差额2072.88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并未对***在第二次续签合同时上诉人是否表示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审理。2、对关键性证据审查不严。对***提交的录音证据一审法院只考虑证据的证明内容,未考虑证据的时效性。对方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其考勤表及薪资表中存在明显错误。
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16年本公司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了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且合同签订后***亦未提出异议,一直正常履行中。本公司已如数支付了工资,超过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无需再向其补发工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廊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12号》裁决书。2、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4129.75元。3、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未按照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差额2072.88元。4、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27日,***入职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与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解除该份劳动合同。2017年1月、2月、9月、10月、11月,***未上班。2017年3月至8月,***的应发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实发薪资分别为1190.66元、1309.9元、3050.91元、2170.77元、2182.53元、1410.21元。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未向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对签订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明知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而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系协商一致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并未到终止日期,***要求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要求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在扣除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前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廊坊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提出的要求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补发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无需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129.75元;三、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最低工资差额2072.8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2018年1月8日,廊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廊开劳人字(2017)第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支付未按照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差额等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27日***与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经***本人签字确认,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到终止日期,故其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向***发放的工资在扣除应缴保险、公积金后低于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未违法,故对***要求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未按照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差额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章水
审判员 王荣秋
审判员 代述平
书记员 冯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