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民初10号
原告:福建省龙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前亭镇顶埕村顶埕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1J9R7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女,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东山县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928572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龙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东山县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龙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龙昌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