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22民初3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厉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2026年3月10日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