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765号
原告: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2号院2号楼1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4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