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1107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4层1**4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