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1107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B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4层1**4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