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322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4层1**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