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2号院2号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卯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4层1**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3月30日出生,住公司宿舍。
上诉人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推测起火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07时34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店铺内东北角休息室,起火原因系休息室上部桥架内的电缆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击穿铁皮、电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所致。本案中,案涉桥架内存在多根电缆,且电缆铺设方及权属方不相同,目前各方对具体发生线路故障的电缆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进一步查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艺奕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雪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陈**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