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528号
原告:北京古都博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2号楼10层1106。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计划部副部长。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4层1**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古都博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古都博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北京古都博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