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26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36185.47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湘A0××××江铃牌、湘A0××××江铃牌、湘A5××××江铃牌、湘AZ××××别克牌汽车四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待领取的工程款,提取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施小容
执行员 陈全胜
执行员 郑耀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