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瑞晨耐火材料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1847号
原告:***,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C5KC5Q,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小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晓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市瑞晨耐火材料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53029X,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毛祁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徐忠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瑞晨耐火材料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晓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