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381民初3555号
原告:***。
被告: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代表人:徐晓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龙,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与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向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8日作出海劳人仲字[2021]第313号仲裁决定书,***不服该仲裁决定书,故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解除
劳动关系;
二、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时一次性
支付原告***15,000元(已清);
三、原告***不得再向被告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主张任何劳动争议方面的权利;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