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5日出生,210319197110050816,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辽宁瑞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91210381MA0QC5KC5Q,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小河居委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员 贾志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舒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