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粤71行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江西某某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兼。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江西某某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粤7101行初3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