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东电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379号 申请人(**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撤销**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委)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12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电***公司申请称:案涉**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广州**委决定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1.本案无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由于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总工日9599181工日”已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庭不予准许。”的规定,本案无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委准许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委收到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准许对案涉工程项目的人工调差费进行核算鉴定对案件的审理无意义。众所周知,鉴定机构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就合同中有关“人工总工日及核算方式”已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本无需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而应当由**委从合同本身条款的合法性出发,来认定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据此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上报第1-12期进度款中人工费调整价款,案涉人工调差费经被申请人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为20855183.74元。申请人已多次强调该项人工调差费是明确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无须再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委准许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鉴定意见书背离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从约原则,该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委不能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所谓工程造价从约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条件作为依据,除非案件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合同条款,或者其他可以印证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审判人员方可按照以专业技术方法推算的价格,来解决工程造价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体现的就是该原则。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在合同中已对人工总工日进行了约定且申请人在投标报价总表中填报了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总工日,合计为9599181工日。鉴定机构在本案中双方有约定且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仍以未经**委认定的监理公司确认的实际总工日数进行核算鉴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委认定事实的依据。三、本案审限已严重超期,**委在审理过程中,多次拖延案件审理进度,导致该案审理期限长达3年之久,亦属于程序违法。2016年9月8日,本案已由广州**委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委申请对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委收到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后,经过长达9个月的时间,才作出驳回电***公司对鉴定机构回避申请的决定书,严重超期。根据广州**委**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一)**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回避程序产生的期间应当计入审限内,况且,**委调查是否存在回避的事由也无需长达9个月之久,电***公司有理由怀疑**委存在拖延案件审结的可能,加大了电***公司为垫付涉案工程工人工资、各类建设费用等损失。一般情况下,**委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即使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也只能对案件审限进行适当延长,鉴于本案已严重超过**期限,不符合《**规则》有关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四、**委在未查明本案鉴定机构与广州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驳回电***公司提出的《鉴定机构华联公司应当回避的申请》,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广州**委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121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广州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称:不同意电***公司的申请。第一,案涉**裁决作出后,双方对裁决的裁项履行进行了协商,广州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按照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电***公司,电***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也向广州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出具了等额的发票,这说明双方对该裁决书的合法性没有异议,裁决书也已实际履行,现电***公司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有违诉讼诚信原则。第二,根据**法第58条的规定,撤销**必须具备**法所规定的法定事由,电***公司的撤裁申请书所列的任一事由均不属于**法第58条所列的人民法院能够撤销**裁决的任何事由之一。综上,电***公司的申请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电***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广州重点项目管理中心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委提起**,广州**委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9121号。2016年11月5日,广州**委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2016年12月23日,该案首席**员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申请该案延期至2017年8月8日,并获批准。2017年7月8日,该案首席**员再次向广州**委主任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至2018年2月8日结案,并获批准。2017年8月22日,经当事人申请,**庭同意鉴定,并向当事人发出启动鉴定程序的通知。2017年11月19日,广州**委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2018年9月11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初稿。2019年9月18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终稿。2019年9月25日,广州**委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10月11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修正稿。2019年10月14日,广州**委第四次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10月24日,广州**委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9121号裁决。2020年4月24日,电***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涉案**裁决应否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电***公司提出的鉴定问题,因广州**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属于**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范围,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申请人电***公司提出的**严重超期及选定鉴定机构不当,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广州**委《**规则》第七十条“裁决作出期限”规定:(一)**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广州**委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该案首席**员先后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7月8日向广州**委主任提出延期申请,最终申请延期至2018年2月8日结案获批准。2017年8月22日,**庭同意鉴定,并向当事人发出启动鉴定程序的通知。2019年10月11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修正稿。2019年10月24日,广州**委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9121号裁决。在扣除鉴定期间之后,本案**并未超过经批准延期后的审理期限。至于选定鉴定机构的问题,电***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鉴定机构的选定违反了《**规则》相关规定及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因此,申请人电***公司的上述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电***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易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