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838号
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请求: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2019)穗仲案字第12441-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案涉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正常的鉴定流程,***应在鉴定机构正式进入鉴定程序前,通知双方就鉴定申请中相关内容发表意见,该程序是必经的司法鉴定程序,且于案件审查至关重要。该必要程序的缺失,已严重影响到鉴定报告及整个鉴定过程的**性,并导致鉴定报告存在多处问题。更有甚者质量鉴定机构为配合重点办办理场地移交,在《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编制说明陈述20天内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开庭质证的情况下,依然未经双方质证作出第一稿即终稿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在鉴定机构未得出有效、**、公平的结论前,如以广州仲裁委作出的“被申请人在鉴定机构就本案相关鉴定项目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终稿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出并完成向申请人移交‘广州市民兵训练基地工程’”项目施工场地”为依据先行移交场地,后续重点办将破坏施工现场或以错误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追索、克扣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严重影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实体权利。二、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明显依据不足,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依法向广州仲裁委申请重新鉴定:1.质量鉴定机构适用的鉴定依据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鉴定依据是2001年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应配套的专业验收规范,鉴定机构却违反了合同约定适用2014年乃至2020年的最新检测标准。案涉工程的主体结构在2012年5月份已经完工,鉴定机构适用最新的检测标准得出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即2013年7月31日经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完全不符,鉴定机构以10年后的检测标准衡量10年前已完工的工程质量是很荒谬的,且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质量鉴定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案依据明显不足。3.质量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还涉及到数据造假、检测数据依据不足。如***不采纳重新鉴定申请,新的施工单位驻场,已完工现场必然会遭受到破坏,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故此,请求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辩称,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查。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如质量鉴定应否为终稿,以及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二次鉴定、质量鉴定的申请,应否接受的问题,均属于***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法院对此不应予以审查。综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广州仲裁委作出案涉仲裁裁决,仲裁意见认为:双方签订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且双方主观上也难以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基于尽快明晰双方合同关系、减少双方损失等因素考虑,***先行裁决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至于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责任归属及承担问题,留待***进一步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决。……因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鉴定申请事项,鉴定机构可能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现场勘验,***也曾就该问题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报告终稿后再移交案涉工程的施工场地。等等。裁决:(一)解除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广州市民兵训练基地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鉴定机构就本案相关鉴定项目出具书面鉴定报告终稿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出并完成向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移交“广州市民兵训练基地工程”项目施工项目。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理。现围绕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申请请求以及事由分析如下: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称案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委托鉴定属于***对证据的认定问题,而根据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或者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鉴定会议,组织当事人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讨论。故***或鉴定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鉴定会议以及鉴定前是否组织讨论等,申请人以***在鉴定机构进入鉴定程序前未通知双方就鉴定申请中相关内容发表意见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事由提到的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以及场地移交对其实体权利影响等问题,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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