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028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建设中心)申请撤销**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委)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2441-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二建公司申请称,一、**程序严重违法。1.鉴定开始前并未召开鉴定会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向**庭提出鉴定申请,**委组织双方摇珠选定鉴定机构后、鉴定开始前未组织各方召开鉴定会议,违反《中国广州**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并且该程序遗漏也导致后续鉴定结果丧失中立性、数据严重失真。2.造价鉴定机构超越二建公司的鉴定申请范围进行鉴定。对于二建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已向**庭书面明确鉴定范围仅限于监理方和公共建设中心签字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对于公共建设中心已经支付的进度款(扣留10%保留金)、监理已经签章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则无需鉴定。公共建设中心根据其签章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支付相应款项,经公共建设中心确认,并未出现超付情形,对于已完成部分不应采纳公共建设中心请求进行造价鉴定;且不能将未完工程与已完工程合并进行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对于未完工的工程部分进行鉴定是错误的。鉴定机构擅自超越鉴定申请范围作出鉴定报告,并以该报告推翻双方确认的进度款对应工程的造价,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程序严重错误。3.造价鉴定机构在鉴定终稿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为配合公共建设中心尽快收回场地的目的,而单方在法院执行询问时**其在**庭并非终稿的鉴定意见为终稿并据此由执行法院记录于执行笔录,程序明显违法。4.质量鉴定机构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二建公司在收到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时。已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并延期质证,但**庭未予以采纳,鉴定机构亦未予以回应,明显违反《**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5.质量鉴定机构明显违背中立性,应当予以回避。鉴定结论与此前更符合客观事实及各方真实意愿的五方验收结果相悖,鉴定机构对此并无合理解释。并且在质量鉴定确定启动后,二建公司向**庭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要求调取备案材料以供鉴定机构参考,但鉴定机构在没有收到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即单方作出鉴定结论,明显枉顾事实。且鉴定机构没有参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鉴定。面对二建公司的质疑,在尚未依照合同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前,鉴定机构即回复按照合同标准结论也一样。鉴定机构原检测数据失真,存在超量抽检、检测数据不足,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该鉴定机构的上述行为明显违法且丧失中立性。对于涉案工程荒废多年,二建公司为实际权益受损方,就上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建公司多次向**庭反馈,但均未得到合理的支持,致使电***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二、实体认定存在严重错误。1.在认定已完工工程造价时,绕过各方无异议、且最能体现施工真实情况的已支付进度款的客观事实,却采纳鉴定机构超越申请范围且数据严重错误的鉴定报告,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将涉案工程量损耗、毁损等不利后果通过鉴定的方式转由二建公司单方承担。2.在公共建设中心逾期付款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仅以“按月支付”没有明确每月几号支付的牵强理由不支持二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造价鉴定报告认定停窝工损失数据存在严重错误,且**庭错误分配双方责任。据此,二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裁决。 被申请人公共建设中心答辩称,一、**程序合法正当,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二建公司请求撤销无依据。1.二建公司主张**庭在鉴定前未组织各方召开鉴定会议构成程序违法,无法律依据。根据《**规则》的规定,**庭有权对此进行自由裁量,召开鉴定会议并非鉴定的必要程序,其主张于法无据。2.根据《**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鉴定事项或待证事实,**庭有权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且公共建设中心在**过程中已提出质量鉴定、未完工工程额造价鉴定申请,亦被**庭接纳并决定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并未超出鉴定申请范围进行鉴定,程序并无不当。3.二建公司主张鉴定机构在法院执行笔录所作**与事实情况相悖且构成程序违法,与本案**程序无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4.二建公司主张鉴定机构并未出庭接受庭询,与事实不符,是二建公司的单方片面**,公共建设中心不予认可。5.二建公司主张鉴定机构违背中立性而作出鉴定意见构成程序违法,无法律依据。二、二建公司主张本案实体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与本案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无关,二建公司申请撤裁无依据。三、二建公司主张本案**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并无依据,实为无理指责,公共建设中心不予认可。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二建公司向本院提交其在**过程中提交的本诉、反诉证据清单4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补正及补充裁决申请书、广州**委开庭笔录(2019年12月28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5日)、二建公司针对**鉴定提出的申请书、质证代理词、复核意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申请书,拟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公共建设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公共建设中心(发包方)与二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民兵训练基地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总承包等;其中该合同约定有**条款。后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纠纷,公共建设中心作为申请人,以二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委提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申请。在**过程中,二建公司向广州**委提出反请求,广州**委予以受理。 另查明,二建公司及公共建设中心在**过程中均向广州**委提出鉴定申请,二建公司向广州**委申请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以及涉案工程中其停工、窝工费用进行鉴定。公共建设中心向广州**委申请对双方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二建公司承包范围内二建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广州**委听取双方意见后,决定对双方的鉴定申请均予以接受,并摇珠确定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造价、未完成工程量造价以及停工、窝工费用进行鉴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顺公司)就涉案工程中7栋房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华穗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交换意见稿)》,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保顺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字【2020】0840-0846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针对上述鉴定报告,华穗公司及保顺公司委派鉴定人员出庭答疑,并根据答疑情况,华穗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的庭后补充说明》,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对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庭后补充说明做出的调整说明》,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对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庭后补充说明做出的调整说明的调整》;保顺公司根据答疑情况,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4日出具《关于(2019)穗仲案字第12441号说明函》。二建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庭提交《质量鉴定申请》,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就涉案工程已完工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庭于2020年10月12日向二建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根据《**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2020年10月10日,二建公司向**庭提出要求保顺公司回避的申请,称保顺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合同约定质量鉴定标准、严重的超量抽检以及数据造假不真实等诸多偏袒公共建设中心并直接改变工程质量合格结论的不公正情况,故申请保顺公司回避。广州**委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决定书》。决定驳回二建公司对保顺公司的回避申请。广州**委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涉案**裁决书。现二建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二建公司主张鉴定前未召开鉴定会议、鉴定机构超越鉴定申请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未确定终稿的情况下向执行法院**非最终的鉴定意见、质量鉴定机构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质量鉴定机构明显违背中立性、未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从涉案**裁决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二建公司与公共建设中心均向**庭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提出的鉴定请求进行相应内容的鉴定,并未超出**庭准许鉴定的内容范围,故二建公司主张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依据不足。其次,根据《**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庭有权决定是否召开鉴定会议,二建公司主张**庭未召开鉴定会议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不足。且鉴定机构已委派鉴定人员出庭答疑,并就双方当事人的质疑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及调整说明等,符合《**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并无不当。再次,针对二建公司提出的鉴定机构回避事宜,**庭已经对此作出回应,不予准许二建公司的回避申请,符合《**规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庭程序并无不当。最后,从二建公司提出的理由均与相关事实不符来看,其实际上是其对相关鉴定报告的结论不服,但**庭有权对该报告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故该问题属于**庭对证据的认定及案件实体的审理问题,而不属于本院应审查的内容。据此,二建公司主张**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二建公司提出的**庭实体认定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均属于**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二建公司的该撤销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建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瞿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