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申请确认某某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403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电白公司请求确认其与管理中心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第40条约定的**条款无效,管理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2010年9月15日,管理中心与电白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M10-009-009),委托电白公司负责广州市民兵训练基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其中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40条约定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请广州**委员会(以下简称**)**。2019年9月24日,管理中心向**提起(2019)穗仲案字第12441号案,要求解除与电白公司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审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12441-1号**裁决,先行裁定解除电白公司与管理中心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2021年8月3日,管理中心再次依据上述《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向**申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4702号,电白公司与管理中心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申请人无效,**无权依据已经解除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受理管理中心的**申请。第二,管理中心再次起诉电白公司关于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的利息,该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并非是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而应当属于其他纠纷,双方就返还事宜没有达成有效**协议,故不应**审理,而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管理中心答辩称:第一,涉案合同已经通过(2019)穗仲案字第12441-1号裁决书裁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该裁决内容并不影响案涉合同中关于**条款的效力,管理中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仍有权向**机构申请**。第二,关于返还超付工程款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结算的问题,是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协议提交广州**委**。 经审查查明:管理中心作为申请人,以电白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提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14072号。后电白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确认**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 另查明,2010年9月15日,管理中心作为甲方与电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M10-009-009),其中第二篇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约定: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广州**委员会**。管理中心在甲方签章一栏处**;电白公司在乙方签章一栏处签字**。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案件。依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的意思表示;(二)**事项;(三)选定的**委员会。本案中,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第40条的约定有明确的请求**的意思表示、**事项和选定的**委员会,各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对**条款的确认,故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管理中心认为该**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电白公司主张案涉**条款因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而无效的意见。根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本案中,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虽经广**决予以解除,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此,管理中心以《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为由请求确认**条款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电白公司主张管理中心向**提起的**请求属其他纠纷的意见,因管理中心系基于履行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而向**再次提出请求要求电白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属于案涉合同的争议范围,应受**条款的约束。故电白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