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11310号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山区**山街***路**号汉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9099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省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并未仲裁申请原告支付2016年3月-5月期间工资,原告依法不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工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3月-5月工资1794.93元。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影